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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可由下方面來探討:
1. 實際貸放金額超逾貸放成數之借款,一併以擔保放款核貸,
如銀行未再徵提其他擔保品,該項借款之債權擔保是為不
足。
2. 完成徵審作業前,先行與借、保戶完成對保簽章,或先洽提
連帶保證人,授信作業流程除顛倒外,且有案件保證承貸之
遐想。
3. 契約審閱期的權益與約據完整記載條款未被重視,顯然對消
費者權益保障不足。
以下筆者將分述授信經辦員及主管承作類此個案之實務做
法,並對應敘述本案例承作過程可能有之疏失,以為讀者參考借
鏡之處。
受 理
A. 當面洽談
授信經辦員受理汽車廠商送來客戶申辦汽車貸款案件時,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