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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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貸,以符穩健經營原則。本案例銀行將實際貸放金額超逾貸
放成數之借款,一併帳列擔保放款,形式上其貸放價格已接近
汽車出售價款,除無從確認新車買受者之財力外,且對因時間
因素所造成價格波動或擔保品耗損,所可能產生出廠新車未來
轉為中古汽車後價值貶落,均將影響債權歸收。
(1) 本案例在銀行尚未完成徵審作業前,即與借、保戶完成對
保簽章等後台作業,不難讓人有徵審作業形同形式之遐
想;抑或側重擔保品而不重視個人信用及償債能力之迷
失。
(2) 借款戶於契約審閱期之審閱權益及約據記載之完整性,均
關係消費者權益之保障。因此,銀行在承作汽車貸款業
務,不論借款者為個人或公司法人,抑或獨資事業,對借
款戶及保證人於契約條款勾選已完成審閱之步驟及契約與
本票確載借款利率及金額,為銀行與借款戶間相互尊重之
表徵,當然也關係到消費者權益之保障。
2. 新車貸款,即汽車出廠年份未超過 1 年且領取牌照未超過 3 個
月之車輛。新車一般係以車商所定售價及參酌市場行情審慎認
定。而借款利率未於借、保戶簽章時寫明,則與「行政院公平
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五、(一)「未揭
露借款利率金融業者與借款人簽立借據或借貸契約書時,應寫
明利率或其確定方式,倘金融業者未載明,且足以影響交易秩
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規定之虞。」之規範不
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