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房貸估價實務與風險控管必讀6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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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情況無法有效掌握及量化調整時,應不予採用。
(1) 急買急賣。
(2) 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
(3) 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交易。
(4) 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
(5) 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
(6) 地上物處理有糾紛之交易。
(7) 法院拍賣。
(8) 受迷信影響之交易。
(9) 包含公共設施用地之交易。
(10) 人為哄抬之交易。 (估技§23)
2. 價格期日調整:比較標的之交易日期與勘估標的之價格日期
因時間之差異,致價格水準發生變動,應以適當之變動率或
變動金額,將比較標的價格調整為勘估標的價格日期之價
格。(估技§19.2)
3. 區域因素調整:所選用之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不在同一鄰近
地區內時,為將比較標的之價格轉化為與勘估標的同一鄰近
地區內之價格水準,而以比較標的之區域價格水準為基礎,
就區域因素不同所產生之價格差異,逐項進行之分析及調
整。(估技§19.3)
4. 個別因素調整:以比較標的之價格為基礎,就比較標的與勘
估標的因個別因素不同所產生之價格差異,逐項進行之分析
及調整。(估技§19.4)
5. 價格差異調整方法
前述各項價格差異調整一般可採用下列三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