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7 - 台資銀行問路中國指引
P. 137
第四章 台資銀行在中國發展的機會與策略 131
再者增加台商於中國的融資管道,服務將到台灣投資的陸資企
業:兩岸經濟協議簽訂後,投資是雙向的,很多國營或民營大企業
也會到台灣投資。
因此,一方面可加速開放雙方金融業者前往彼此金融市場開拓
業務,提供雙方更多元的籌資管道;另一方面也可解決相關的徵信
問題,協助中國台商進行籌資,陸資企業投資台灣。
所以,只要兩岸銀行能夠合適地合作,兩岸金融交流將會獲得
雙贏。
三、納什均衡
假設有兩種收益 S1 和 S2 在中國和台灣之間進行分配。S2 值
定義為 1,而 S1 的值假設等於 s (s>0)。中國和台灣的效用函數分
別是:
U 1 =B 1 SX+(1-c 2 -y)
U 2 =(s-c 1 -sx)+b 2 y
x [0,1],表示中國在 S1 的份額,而 y 為台灣在 S2 中的份
額。偏好參數 b 1 給出了中國對於 S1 相對於 S2 的評價,偏好參數
b 2 給出了台灣對於 S2 相對於 S1 的評價。假設 b 1 ,b 2 大於 1,即
中國偏好 S1,台灣偏好 S2。c 1 ,c 2 代表創造 S1 和 S2 的成本,假
定中國承受創造收益 S2 的成本,台灣承擔創造收益 S1 的成本。
這些假定有著雙重的目的;首先,不管是從偏好還是從成本來
說,中國偏好 S1,台灣偏好 S2。第二,這些假定考慮了以下可能
性,台灣獲得正效用的同時,中國可能獲得負效用,同樣的情況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