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1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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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匯票之發票日
1. 匯票之發票日:UCP 與 ISBP 對於匯票之發票日皆未有規定, ISBP
(2007revision) paragraph 13 之實務補充,匯票、運送單據及保險單
據必須標示日期 (must be dated)…,但其僅敘明「須標示日期」,
而未明確規定該日期即為發票日期;因此,匯票未加註發票日期,
是否構成瑕疵,UCP 或 ISBP 皆未規定,此可參考下述相關案例。
2. 發票日與裝運日期:實務上,許多銀行認為應以裝運日期後,信用
狀有效期限及單據提示期限之前為原則;惟國際商會之信用狀統一
慣例、ISBP 或銀行委員會之意見皆未對此有所規定或意見。
3. 相關案例
問題:信用狀所規定之匯票沒有加註日期 (發票日期),是否構成瑕疵?
【問題摘述】
提示銀行為開狀銀行所簽發信用狀之通知銀行,且對信用狀附加其保
兌,該信用狀可在任何銀行使用 (available with any bank),保兌之指示則為
“MAY ADD”。開狀銀行以及時發出之 MT734 載明下述瑕疵,而拒絕接受單
據:
匯票未加註日期。…
問題點為:匯票未加註日期 (發票日期) 是否構成瑕疵
【分析與結論】
對於匯票之格式,UCP500 未予規定 (註:UCP600 亦未規定,僅第 6 條
c 項規定:信用狀之簽發,其使用方式不可以要求以申請人為匯票之付款人)
ISBP paragraph 13 之實務補充,僅敘明:縱信用狀未明示要求,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