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6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P. 176
166
上 (如發票) 顯示原產地時,則此項規定即屬非單據條件,得不予理
會,但倘受益人提示單據上載有“the country of origin: China”,此與前
述信用狀之規定牴觸,則屬瑕疵;而 James E. Byrne 在其 The
Comparison of UCP600 & UCP500 (p.135) 書中亦表示,依據 UCP600
第 14 條 d 項之規定,就信用狀所要求之資料與其他無關之資料兩者並
無區別,明顯的,所有資料皆須審查。
2. 非單據條件之處理:
國際商會亦在其 Commentary on UCP600 (p.66) 建議,可於開狀
時,藉由申請人與開狀銀行確保信用狀之任何條款或條件結合一規定
之單據,例如以“Shipping company certificate stating the goods are
shipped on a conference line vessel”取代“Shipment by conference line
vessel”,因後者未與任何單據結合,係屬非單據條件。
3. 相關案例:
問題:信用狀規定應遵循之條件,而未要求提示符合該條件的單據,是否
皆屬非單據條件?
【問題摘述】
信用狀規定裝運之起迄點及最後裝運日期,但並未要求提示符合該條件
的單據。是否得自動將該條件視為非單據條件,並視為未敘述,而不予理
會?
【分析與結論】
處理此類交易,就決定單一單據是否為符合提示而言,貨物起迄點之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