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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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P 2007revision paragraph 24) 之實務補充不適用本案例。
【註:依據國際商會有關本問題之結論及前述 UCP600 第 18 條 c 項之規定,
在依據 ISBP paragraph 24 主張銀行不查核單據上數學計算之明細,應僅限
該等明細為信用狀未規定者。】
(二)非單據條件
1. 非單據條件之規定:
銀行係藉單據之審查,以決定受益人是否已遵循信用狀所規定之
條款及條件,因此,每一信用狀皆須規定使用時所須提示之單據,依
據 UCP600 第 14 條 h 項之規定,若信用狀訂有條件而未規定符合該條
件之單據時,銀行將視該條件為未敘明而不予理會,此即信用狀實務
上所稱之「非單據條件 (non-documentary conditions)」。
本項有關非單據條件之規定,較國際商會立場聲明書第 3 則為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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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UCP500 第 13 條 c 項,有關以「聯結 (linkage)」觀念之解釋 非單
據條件之聲明,為嚴謹;亦即信用狀訂有條件而未同時規定符合該條
件之單據時,銀行即視該條件為非單據條件;但依據國際商會
Commentary on UCP600 (p.66) 之解釋,單據上之資料仍須依據第 14
條 d 項之規定予以審閱以確定任何資料未牴觸;例如,信用狀規定
“the country of origin: Taiwan”而未要求提示產地證明書或要求於單據
22 ICC Banking Commission Opinions 2005-2008, ICC Banking Commission Opinion
No.R700(T588rev), ICC publication No.697, p.16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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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聲明係主張,有時跟單信用狀中顯示的條件與該信用狀所規定單據可以清楚的關
聯,則此條件不能視為非單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