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0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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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以開狀申請人為匯票付款人:如前所述開狀銀行為信用狀交易
之最終付款人,其付款人應為開狀銀行或代理其付款之其他銀
行;因此,倘信用狀之使用須提示匯票時,依據 UCP600 第 6
條 c 項之規定,不得 (must not be) 要求以申請人為匯票之付款
人;但如依據進口國之法律規定,須提示以申請人為付款人之
匯票時,依據 ISBP paragraph 54 之實務補充,將做為所須單據
(Required Document)之一,應將有關提示此種匯票之規定填列
於 SWIFT MT700/701 之 46A 或 46B 欄位。
3. 匯票之金額:依據 ISBP paragraph 50 之實務補充,同時有大寫金額
與小寫金額,則兩者必須精確相符,且表明信用狀所敘明之貨幣;
因此,匯票金額之文、數字表示應相符,且幣別須與信用狀之幣別
相同。另除信用狀另有規定,匯票金額應與商業發票金額相同
(註:但 UCP600 第 18 條 b 項允許商業發票金額超過匯票金額,則
須依該條文規定處理)。
4. 匯票之票期 (Tenor):依據信用狀之規定,記載匯票之票期。另應注
意,依據 ISBP paragraph 43 之實務補充,倘匯票以即期以外之票
期、或以見票後一確定期間以外之票期簽發,則其到期日須得以自
匯票上之資料推定;因此,如一信用狀要求匯票之票期為“提單日
後 60 日 (60 days after the bill of lading date)”,而提單日 (the date of
the bill of lading) 為“12 May 2002”,則匯票之票期得以下列方式之
一表示:“60 days after the bill of lading date 12 May 2002”,或…,
亦即匯票上須顯示實際之裝運日期,縱同一信用狀項下之運送單據
已載明裝運日期。
5. 匯票之背書 (Endorsement):依據 ISBP paragraph 49 之實務補充,必
要時,匯票必須背書 (The draft must be endorsed, if necess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