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8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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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撫卹 (慰) 金、餘額退伍金及其衍生孳息之匯款。
                          6. 廠商向大陸地區子公司借入本金之還本付息。
                          7. 定居大陸地區就養榮民就養給付之匯款。

                          8.  赴大陸地區從事文教活動、參加國際會議、洽辦商務或參加商展

                             等費用之匯款。
                          9.  支付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或廣播電視節目等費用
                             之匯款。

                          10.分攤兩岸通信費用之匯款。

                          11.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辦理之兩岸直接經貿往來項目之匯款。
                          12.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赴海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之廠商,其海外

                             及大陸地區之子公司匯回股利、盈餘之再匯出款。但其匯出金額
                             不得大於匯回金額。

                          13.赴大陸地區觀光旅行之匯款。
                          14.大陸地區人民及未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或領有相關

                             居留證有效期限未滿一年之個人在臺灣地區所得及未用完資金之
                             匯款。但每筆結購金額不得逾 10 萬元美金。

                          15.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洽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之匯出款。
                             但每筆結匯金額未達新臺幣 50 萬元之匯款,不在此限。


                        (四)代售旅行支票 (Traveler's Check;T/C)

                            旅行支票係供旅行人隨身攜帶備用之外匯與外幣現鈔、各種塑膠

                        貨幣卡 (如信用卡等)  均屬於旅行人常用之支付工具。我國銀行尚未發
                        行外幣旅 行支票, 故所營之 旅行支票 銷售業務 多與 Citicorp  、

                        American Express  及 Thomas Cook  等大型金融機構或與 VISA  及
                        Master-card  國際組織合作,採受託代售其所發行之旅行支票。當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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