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4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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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天期、60 天期、90 天期、120 天期、180 天期等。
(3) 履約保證金:由銀行與顧客議訂。保證金應依規定計收,且以
收取新台幣現金或以可靠之擔保品代替。
(4) 文件:訂約前應徵提「預售/預購遠期外匯申請書兼契約書」及
相關交易文件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備查。
(5) 展期:依規定得展期時,應注意展期之理由,並依當時市場匯
率重訂展期價格,不得依原價格展期,並同時注意風險管理。
(6) 外幣與外幣間之遠期外匯交易其展期應結算原交易,並交付盈
虧後,依當時市場匯率作為展期價格辦理。
3. 外匯保證金交易
係指銀行與客戶簽約並請繳交外幣保證金後,得應客戶之請求,
於保證金數倍之範圍內以自己之名義為客戶計算,在外匯市場從事不
同幣別間之即期或遠期買賣交易。
(1) 此交易方式與一般即期交易或遠期交易之最大不同在於不須實
際交割,一般都會在當日或到期日前以反方向交易結算買賣差
價。
(2) 指定銀行辦理外幣保證金交易業務,向客戶收取外幣保證金暨
收取比率由銀行自酌,保證金不得以外幣貸款為之,銀行須設
立單一客戶之信用額度。
(3) 目前中央銀行尚未開放指定銀行承做新台幣與外幣間之保證金
交易業務。
(4) 銀行不宜提供授權書及書面契約,允許客戶授權未經許可仲介
外匯保證金交易之第三人,代為操作外匯保證金交易。
4. 換匯交易 (SWAP )
即銀行與客戶間進行一筆即期交易之同時,另訂一筆反方向且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