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4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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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天期、60 天期、90 天期、120 天期、180 天期等。
                          (3)  履約保證金:由銀行與顧客議訂。保證金應依規定計收,且以
                              收取新台幣現金或以可靠之擔保品代替。

                          (4)  文件:訂約前應徵提「預售/預購遠期外匯申請書兼契約書」及

                              相關交易文件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備查。
                          (5)  展期:依規定得展期時,應注意展期之理由,並依當時市場匯
                              率重訂展期價格,不得依原價格展期,並同時注意風險管理。

                          (6)  外幣與外幣間之遠期外匯交易其展期應結算原交易,並交付盈

                              虧後,依當時市場匯率作為展期價格辦理。
                        3. 外匯保證金交易

                            係指銀行與客戶簽約並請繳交外幣保證金後,得應客戶之請求,
                        於保證金數倍之範圍內以自己之名義為客戶計算,在外匯市場從事不

                        同幣別間之即期或遠期買賣交易。
                          (1)  此交易方式與一般即期交易或遠期交易之最大不同在於不須實

                              際交割,一般都會在當日或到期日前以反方向交易結算買賣差
                              價。

                          (2)  指定銀行辦理外幣保證金交易業務,向客戶收取外幣保證金暨
                              收取比率由銀行自酌,保證金不得以外幣貸款為之,銀行須設

                              立單一客戶之信用額度。
                          (3)  目前中央銀行尚未開放指定銀行承做新台幣與外幣間之保證金

                              交易業務。
                          (4)  銀行不宜提供授權書及書面契約,允許客戶授權未經許可仲介

                              外匯保證金交易之第三人,代為操作外匯保證金交易。
                        4. 換匯交易 (SWAP )

                            即銀行與客戶間進行一筆即期交易之同時,另訂一筆反方向且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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