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7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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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網際網路外匯交易所製作之外匯交易清單與相關媒體資
料、「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央行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
文件及其他規定文件。
(2) 以媒體檢送交易日報者,應附送該外匯業務所製作之媒體資
料、書面之申報書、央行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及其他規
定文件。
5. 申報:若結購金額達新台幣 50 萬元以上者,應依「外匯收支或
交易申報辦法」辦理,並確實輔導申報義務人詳實申報。
6. 收取大額匯款應依「洗錢防制法」規定辦理:每筆外幣現金等值
新台幣 50 萬元以上者,應確認身分並留存交易紀錄。
(三)對大陸地區匯款限制
銀行業受理持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之大陸地
區人民辦理新台幣結匯時,每筆結售或結購金額未逾 10 萬元美金者,
銀行業得逕行辦理,其中匯款及受款地區國別為「大陸地區」,應另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規定辦理。中央銀
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得辦理者以對大陸地區之
下列匯出款業務為限:
1. 個人接濟或捐贈親友之匯款。
2. 辦理「大陸出口、臺灣押匯」廠商之再匯出款;其匯出金額不得
大於押匯金額。
3. 進口大陸地區物品所涉及之匯款。
4. 金融保險機構經核准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辦公費用匯
款。
5. 大陸地區人民合法繼承或領受臺灣地區人民遺產、保險死亡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