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2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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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買入光票與託收辦理時應行注意事項
1. 求償:
(1) 方式:銀行對受理後之票據無論買入或託收應加蓋「擔保背
書」章,連同取款指示書一併寄往代收行求償票款。取款指
示書有 Cash Letter 及 Collection Letter 兩種方式。前者係將票
據委由代收行,以票據交換方式取款,後者則係將票據寄往
付款行或委由代收行向付款行請求付款。
(2) 票據影印本之留存:票據應保有正、反面影印本,俾於日後
票據遺失時可以憑影印本向付款行請求付款。
2. 代收行之選擇:代收行之選擇以付款地之通匯行或存匯行為原
則。若幣別非付款行當地貨幣時,應指示代收行於收妥款項後,
將款項匯往該幣別之存匯行。
3. 票據上若有 Cash 或 Order 字義時,須發票人背書,否則票據會
被退票。
4. 有無禁止背書轉讓之字義?若有表示限存入抬頭人之帳戶。
5. 有無禁止流通國外之字樣。若有則不應受理。
6. 若票據之發票行或付款行為大陸金融機構或其海外分行者,應依
規定透過第三地區銀行收款。
7. 由於依美國票據法規定,票據正面簽名若遭偽造,追索期一年;
如是票據背面簽名遭偽造,追索期長達三年,故美國地區付款票
據,應以 Collection Letter 方式寄送為宜;金額較小或國外退稅
的支票或旅行支票等,則以 Cash Letter 方式寄送為宜。
8. 美加地區之國庫支票,政府為了保有追索權規定,只能以 Cash
Letter 方式代收,唯破損或過期者可用 Collection Letter 方式處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