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0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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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成設定登記後應發給他項權利證明書,銀行應查對資料是否正
                             確。


                        (四)投保火險、地震險

                          1. 受益人應為金融機構。

                          2. 投保期間應涵蓋借款期間。
                          3. 火險投保金額應足夠,一般係以重置成本為投保金額,地震險每
                             戶按 120 萬元計算。

                          4. 商業、工廠或空屋之保險費率,較住宅保險費率為高。

                          5. 金融機構保留保單正本,借款人保留副本。

                        (五)撥款


                            授信經核定後,除應先向借戶徵取各種契約及辦理對保外,應注
                        意下列各點:

                          1.  契約上之金額、日期、簽名、印鑑及其他文字之填寫應審慎驗
                             對,嚴格遵照核定條件及有關規定辦理。

                          2. 擔保物之抵押權設定、保險等手續應辦理完妥。
                          3.  放款不得以現金支付,必須轉帳存入借戶設於本行之存款帳戶內

                             或依委託轉入指定帳戶。
                          4.  如須由本行撥款代償時,應事先照會原貸行,並應約定代償日

                             期、代償方式及取回清償證明之時間;原則上應於代償當日取得
                             清償證明並立即送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登記,如當日無法取得,應

                             於原貸行發給日前往領取,並儘速辦理塗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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