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9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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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別徵取約定書。並按各種授信種類分別加徵其他有關契約
                                      文件。

                                  (2)  嗣後有關授信往來之借 (票)  據及文件之簽章,均應與約定書
                                      留存簽章相符。

                                  (3)  約定書立約定書人簽章處 (或另設對保簽章欄內)  應請借款人
                                      (包括其他債務人) 親自簽名蓋章。
                                  (4) 借款人以具有行為能力者為原則。

                                  (5)  借據、票據或契約書應由各債務人親自填寫並簽章,行員不

                                      得代為填寫,如因多人簽章而不敷記載時,得黏單延長之,
                                      但黏單上之騎縫處,應由各債務人蓋章。

                                  (6)  授信所徵取之借據、票據或契約書上各債務人之簽章及住
                                      址,應依各該債務人所存驗之「約定書」核對,無「約定

                                      書」或約定書上註明應由本人親自簽章者,應由本人親簽。
                                2. 對保

                                  對於非本行往來或不熟悉之客戶,應至申貸人辦公地點或住家對
                             保,並確實將對保地點及時間登載於契約書上之對保欄。如有因對保

                             不實造成銀行損失者,應視情節輕重,移送人評會議處。


                             (三)抵押權設定

                                  辦理抵押權設定應注意事項如下:
                                1. 擔保物標的之地段、建號、面積必須正確無誤。

                                2. 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連帶借款人資料不得有誤。
                                3. 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為原則,設定年限一般為 30 年。

                                4. 一般以借款金額加「二成」為設定金額。
                                5.  不動產係以登記原則,因此所有資料皆應正確地記錄在謄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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