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P. 231
217
汽車貸款
個人除了提供不動產為擔保向銀行貸款外,亦可提供動產為擔保
辦理貸款,一般而言,家庭多有一些耐久性消費財,如電器、電腦、
傢俱、機車及汽車,故銀行亦會辦理上述耐久性消費財之貸款。但隨
著經濟的成長,電器、電腦、傢俱、機車等耐久性消費財,已愈來愈
便宜,不適合做為銀行貸款之擔保品,目前銀行幾乎只辦汽車貸款。
汽車貸款係借款人以汽車為擔保 (設定動產抵押權予銀行),向銀行申
請融資之貸款。可以細分為下列兩種:
1. 因購車而以所購汽車為擔保品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新車購車貸
款、中古車購車貸款。
2. 因週轉需要,以現有汽車為擔保品,向銀行申請融資:原車融
資、回復型車貸、轉貸。
種類
(一)新車購車貸款
借款人為購買新車,向銀行申貸之購車貸款。其申貸方式有三:
1. 車商合作貸款
借款人於洽購新車時,由車商業務員將借款人資料送至銀行申請
購車貸款,銀行於審核通過並完成對保手續後,直接將貸款金額撥給
車商,車商於收齊全部車款 (包含借款人的購車自備款及銀行的購車
貸款) 後即辦理車輛過戶,然後將「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送交銀行
辦理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