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2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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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寄往開狀銀行請求「承兌」(承諾到期清償貨款)。對開狀銀
                                行而言,賣方遠期信用狀屬於「保證性質」,故於單據到達
                                時應以外幣「應收承兌票款」列帳。

                          3. 開發信用狀應注意事項

                            (1)  貨品特性:某些物品如生鮮食品,應注意貨品到達時申請人
                                可能藉口貨物腐爛而拒絕贖單。
                            (2) 運輸方式:

                                海運提單係屬可經背書行為轉讓之有價證券,若信用狀申請

                                  人不贖單,提單在銀行手中,銀行即為進口物之所有權人。
                                  但航空提單、郵包收據,並非有價證券,不具得背書轉讓性
                                  質,銀行不能因取得它而擁有貨物所有權。

                                空運方式提單有三聯,第三聯交託運人 (出口商)  持往銀行

                                  押匯,第二聯隨空運物寄達進口地交予進口商辦理提貨。因
                                  開狀銀行所握之第三聯提單是無法控制貨物,故銀行對以空

                                  運方式進口者,宜審慎辦理。
                            (3) 三角貿易因銀行無法掌控貨物,以致授信風險較大。

                            (4) 保險:
                                進口價格條件為 FAS、FOB、CFR、CPT、FCA 或 EXW

                                  時,應請買方辦妥保險,並以開狀行為優先受益人,保險單
                                  正本及保費收據副本,應由銀行存執。

                                保單應註明信用狀號碼。
                                保單日期不得遲於提單上註明之裝船日期。

                                最低投保金額不得低於開狀金額加計 10%,其幣別須與信
                                  用狀規定相符。

                                投保類別原則上要求信用狀申請人投保 Institute Car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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