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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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信用狀之審核:受理申請後,對於下列各種情形之信用狀,
                                應特別審慎辦理:開狀銀行信用;開狀地區政治、經濟

                                狀況;是否為不可撤銷信用狀 (Irrevocable L/C)?信用狀
                                的真偽;信用狀是否為全套?經轉讓信用狀,其轉讓是

                                否有效?物權是否能掌控?L/C 內容是否窒礙難行?是
                                否為有條件之付款?信用狀有無記載並遵照 UCP 之規定?


                        (二)裝船後融資

                          1. 出口押匯

                             (1)  意義:出口商因出口貨品或輸出勞務,而得向國外收取之信
                                用狀款項,由銀行先予墊付 (因此,出口押匯的法律性質為墊

                                款),廠商並將該信用狀項下之押匯單據讓與銀行供作擔保,
                                委託銀行向國外開狀銀行收取款項並償還墊款之融通方式。

                             (2)  核定出口押匯額度應注意事項:注意借戶營業、財務狀
                                況、資本額、負責人及保證人資力、信用情形。調查借戶

                                最近一年之出口總實績及在本行辦理之出口押匯實績。分
                                析借戶外銷銷貨週轉期或季節性、出口潛力與展望。主要

                                信用狀開狀地區、國家及貨物輸往地區之政情及經濟、外匯
                                情勢。

                          2. 出口託收 (D/P, D/A) 融資
                             (1)  用途:一般是由出口商以正在運送中之貨物為擔保,憑開具

                                匯票 (D/P 或 D/A),連同其他託收文件,向銀行申請融資以支
                                應其週轉需要,融資銀行再憑此匯票向進口商收取貨款。

                             (2)  金額:每筆貸款金額最高以不超過該筆憑貸出口託收交易金
                                額之一定比率為原則 (七成或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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