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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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信用狀之審核:受理申請後,對於下列各種情形之信用狀,
應特別審慎辦理:開狀銀行信用;開狀地區政治、經濟
狀況;是否為不可撤銷信用狀 (Irrevocable L/C)?信用狀
的真偽;信用狀是否為全套?經轉讓信用狀,其轉讓是
否有效?物權是否能掌控?L/C 內容是否窒礙難行?是
否為有條件之付款?信用狀有無記載並遵照 UCP 之規定?
(二)裝船後融資
1. 出口押匯
(1) 意義:出口商因出口貨品或輸出勞務,而得向國外收取之信
用狀款項,由銀行先予墊付 (因此,出口押匯的法律性質為墊
款),廠商並將該信用狀項下之押匯單據讓與銀行供作擔保,
委託銀行向國外開狀銀行收取款項並償還墊款之融通方式。
(2) 核定出口押匯額度應注意事項:注意借戶營業、財務狀
況、資本額、負責人及保證人資力、信用情形。調查借戶
最近一年之出口總實績及在本行辦理之出口押匯實績。分
析借戶外銷銷貨週轉期或季節性、出口潛力與展望。主要
信用狀開狀地區、國家及貨物輸往地區之政情及經濟、外匯
情勢。
2. 出口託收 (D/P, D/A) 融資
(1) 用途:一般是由出口商以正在運送中之貨物為擔保,憑開具
匯票 (D/P 或 D/A),連同其他託收文件,向銀行申請融資以支
應其週轉需要,融資銀行再憑此匯票向進口商收取貨款。
(2) 金額:每筆貸款金額最高以不超過該筆憑貸出口託收交易金
額之一定比率為原則 (七成或八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