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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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外幣保證
                                擔保信用狀(Standby L/C)
                                保證函(Guarantee)

                          3. 其他:

                             (1) 應收帳款收買業務 (Factoring)
                             (2) 無追索權出口票據貼現業務 (Forfaiting)
                             (3) 買入光票

                             (4) 擔保提貨或副提單背書


                        (二)外匯授信對象

                            銀行辦理貿易融資,必須先確定融資「對象」是否符合法令規
                        定。

                          1. 在指定銀行 (DBU) 方面—「合格之出進口人」

                             (1)  出進口人之資格取得:依據貿易法規定,公司行號經經濟部
                                國際貿易局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得經營輸出入業務。故公

                                司行號欲經營輸出入業務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理出進
                                口廠商登記。依據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公

                                司或行號經營出進口業務,除法令另有禁止或限制規定者
                                外,得依該辦法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

                             (2)  未遭撤銷、註銷登記:依據貿易法規定,出進口廠商歇業、
                                解散或經有關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依相關法律所為之登記

                                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註銷其出進口廠商登記。出進口廠
                                商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撤銷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者,自撤

                                銷或廢止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登記。若融資對象非合
                                格出進口人,以出口融資為例,未來出口貨品就無法在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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