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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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外幣保證
擔保信用狀(Standby L/C)
保證函(Guarantee)
3. 其他:
(1) 應收帳款收買業務 (Factoring)
(2) 無追索權出口票據貼現業務 (Forfaiting)
(3) 買入光票
(4) 擔保提貨或副提單背書
(二)外匯授信對象
銀行辦理貿易融資,必須先確定融資「對象」是否符合法令規
定。
1. 在指定銀行 (DBU) 方面—「合格之出進口人」
(1) 出進口人之資格取得:依據貿易法規定,公司行號經經濟部
國際貿易局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得經營輸出入業務。故公
司行號欲經營輸出入業務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理出進
口廠商登記。依據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公
司或行號經營出進口業務,除法令另有禁止或限制規定者
外,得依該辦法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
(2) 未遭撤銷、註銷登記:依據貿易法規定,出進口廠商歇業、
解散或經有關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依相關法律所為之登記
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註銷其出進口廠商登記。出進口廠
商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撤銷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者,自撤
銷或廢止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登記。若融資對象非合
格出進口人,以出口融資為例,未來出口貨品就無法在海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