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7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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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約後,因尚未接到信用狀,而基於採購、加工、生產外銷商
                                      品之需要,向銀行辦理貸款。

                                  (2)  金額:每筆貸款金額最高以不超過該國外訂單或輸出契約金
                                      額之一定成數 (七成) 為宜。

                                  (3) 期間:視交貨期間而定,惟一般不得超過 180 天。
                                  (4)  國外訂單或契約審核要點:買賣雙方必須就交易的內容有所

                                      約定,雙方方能遵照履行。買賣雙方對於交易內容的約定,
                                      即為「交易條件」(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Transaction)

                                      的協議。交易條件的詳略,端視貨物種類、買賣習慣以及事
                                      實需要而定。國際間每一筆交易通常應約定的條件有:品

                                      質條件;數量條件;價格條件;包裝及刷嘜條件;保
                                      險條件;交貨條件;付款條件;仲裁條款。此八項在報

                                      價時,為報價的基本交易條件,是構成一般穩固報價 (Firm
                                      Offer)  的基本要素。報價一經對方接受,買賣契約即告成

                                      立,而此八項基本交易條件則轉而成為買賣契約的基本條
                                      款。雖然國際貿易買賣契約中的條款甚多,每一條款都與買

                                      賣雙方有直接間接的利害關係,但其中以這八項基本條款最
                                      為重要,原則上為每一買賣契約所應具備。

                                3. 出口信用狀週轉金貸款
                                  (1)  用途:供出口廠商憑其所收並得在融資銀行辦理出口押匯之

                                      信用狀辦理融資,以支應其裝船前購料、加工等週轉所需。
                                  (2)  金額:每筆貸款金額最高以不超過信用狀有效金額一定比率

                                      (約八~九成) 為原則。
                                  (3)  期間:以信用狀有效期限為到期日,一般以不超過「180 天」

                                      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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