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1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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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匯票,或免簽發匯票僅憑所規定單據,於規定之一定期限,由銀行
或其指定之代理銀行付款、承兌者。
遠期信用狀交易流程與即期信用狀大致相同,其主要差異在於即
期信用狀之進口商在單據到達時必須備款向銀行贖單,以便向海關提
貨;遠期信用狀之進口商在單據到達時,不必備妥全部貨款,只須履
行與銀行約定之條件 (例如提供一定比率之存單) 即可領單提貨,分為
「買方遠期信用狀」及「賣方遠期信用狀」。
(1) 買方遠期信用狀
意義:是指廠商為向國外採購原物料、零配件或支付勞務費
用等需要,而申請經由銀行以信用狀方式購買所需商品或支
付勞務費用等,並由銀行於信用狀付款時,給予廠商一定期
限之融通,融通期間之利息由買方負擔,銀行列帳會計科目
為外幣「短期放款」。
期限:每筆借款期限以存貨一次週轉天數為原則,目前中央
銀行並無融資期限之規定。
利率:依貸款幣別以各幣別掛牌貸款利率為原則,或按借入
資金成本加碼計息。貸款若由外幣改貸新台幣者,依據客戶
之資信評等、同業之競價及與銀行往來之情形,按銀行新台
幣基準利率加減碼計算,貸款若由外幣改貸新台幣,其貸款
到期日不得逾原核定之外幣融資期限。
還款財源:原則上以出售產品所得款項為償還來源。
(2) 賣方遠期信用狀:進口商 (買方) 向銀行申請開發遠期信用狀
予國外出口商 (賣方),出口商接獲信用狀將貨物裝運出口,
並依規定簽發見票後 (或裝船後) 若干日付款之匯票或僅憑規
定單據向押匯銀行辦理押匯,押匯銀行再將押匯之匯票或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