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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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擔保信用狀 (Standby L/C)
擔保信用狀,又稱為備付信用狀或保證信用狀 (Guaranty L/C):
指以擔保債務的清償或各項契約的履行為目的而開發的信用狀。所稱
STANDBY,就是「就近待命」、「支持」、「備付」的意思,即銀
行支援或支持債務人,於其不能履行債務峙,由銀行代為履行。
擔保信用狀的用途很多,較常使用者有下列三種:
(1) 借款保證,我國企業向國外銀行融資,要求國內銀行開立以
國外銀行為受益人之擔保信用狀保證。
(2) 押標金保證、履約保證、預付款保證:如國外買主標購大批
貨物或賣主標售貨物時,為防投標中途撤回報價,或得標後
拒絕簽約或簽約後不履行,而要求投標人於報價時繳交押標
金保證金,於訂約時繳交履約保證金;購貨人或國外工程業
主預付定金或預付購貨款,而要求簽約人洽國內銀行保證。
此時投標人或出口廠商可以申請由銀行開發以招標人為受益
人的擔保信用狀。
(3) 分期付款 (記帳) 保證:本國廠商如採分期付款方式由國外進
口機器設備時,或以記帳 (Open Account) 進口物資,可以洽
請往來銀行開發以國外出口廠商為受益人的擔保信用狀。
(4) 應注意下列事項:
a.承作對象限於財務健全,信用良好且債權確保無虞之廠商。
b.擔保信用狀所規定的付款條件都相當簡單,因押匯手續簡
便,極易衍生糾紛,因此受理擔保信用狀之開立申請,應特
別審慎。
c.信用狀上必須載明適用 UCP600 或 ISP98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