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9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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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追索權出口票據貼現業務 (Forfaiting) (或稱信用狀買斷業務)
無追索權 出口票據 貼現業務 英文全名 為「 Without Recourse
Purchase of Export-Bill」(另稱 Forfaiting),乃係銀行在無追索權情形
下,買斷出口商 (受益人) 所簽發的跟單匯票及所附的出口單據。所謂
「無追索權」是指匯票的發票人或背書人在發票或背書時,在匯票上
加註的字樣,使該匯票成為無追索權匯票,其意在告訴執票人,當付
款人拒絕承兌或付款時,執票人不能向發票人或背書人追回票款及其
他利息損失。
一般出口商接到國外開來之遠期信用狀 (Usance L/C),押匯後,
便可透過與國際性銀行合作辦理「無追索權出口票據貼現業務」
(Forfaiting) 之國內銀行將出口單據以無追索權方式,賣給國際性銀
行。
(三)買入光票
1. 意義:
光票是指未附任何單據之國外付款票據,主要係由外國公司或個
人所簽發,銀行匯票、銀行支票、銀行本票、旅行支票、公庫支票、
到期外國公債及息票、私人或公司簽發之本票、支票、匯票均屬之。
銀行將該光票依面額、適用匯率計算出等值臺幣,並扣除預計託
收期間利息、手續費後,將餘款撥付給持票人的行為,稱為買入光
票。
2. 應查核及應注意事項:
(1) 票據應經發票人簽名,且應查明票據背書之真偽。
(2) 票據不得有偽造或變造。
(3) 應由受款人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