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9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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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無追索權出口票據貼現業務 (Forfaiting) (或稱信用狀買斷業務)

                                  無追索權 出口票據 貼現業務 英文全名 為「 Without Recourse
                             Purchase of  Export-Bill」(另稱 Forfaiting),乃係銀行在無追索權情形

                             下,買斷出口商 (受益人)  所簽發的跟單匯票及所附的出口單據。所謂
                             「無追索權」是指匯票的發票人或背書人在發票或背書時,在匯票上

                             加註的字樣,使該匯票成為無追索權匯票,其意在告訴執票人,當付
                             款人拒絕承兌或付款時,執票人不能向發票人或背書人追回票款及其

                             他利息損失。
                                  一般出口商接到國外開來之遠期信用狀 (Usance  L/C),押匯後,

                             便可透過與國際性銀行合作辦理「無追索權出口票據貼現業務」
                             (Forfaiting)  之國內銀行將出口單據以無追索權方式,賣給國際性銀

                             行。


                             (三)買入光票

                                1. 意義:

                                  光票是指未附任何單據之國外付款票據,主要係由外國公司或個
                             人所簽發,銀行匯票、銀行支票、銀行本票、旅行支票、公庫支票、
                             到期外國公債及息票、私人或公司簽發之本票、支票、匯票均屬之。

                                  銀行將該光票依面額、適用匯率計算出等值臺幣,並扣除預計託

                             收期間利息、手續費後,將餘款撥付給持票人的行為,稱為買入光
                             票。
                                2. 應查核及應注意事項:

                                  (1) 票據應經發票人簽名,且應查明票據背書之真偽。
                                  (2) 票據不得有偽造或變造。

                                  (3) 應由受款人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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