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0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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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不得受理未到期或逾越發票日「六個月」以上 (或逾越付款地
                                法定付款期限) 之票據。

                             (5)  不得受理票據上有禁止在我國流通或禁止對我國執票人付款
                                之記載之票據。

                             (6) 注意取得票據之來源及原因,並應防範融通性票據。
                             (7) 美國地區付款票據,付款後仍得再行退票,應特別留心。


                        (四)擔保提貨或副提單背書

                          1.  擔保提貨:當海運航程甚近時,常有貨物比提單等單據先行到達

                             之情況,進口商急欲提貨,於是填具「擔保提貨申請書」以銀行
                             為保證人,向船公司擔保申請提領貨物。

                          2.  副提單背書:銀行尚未收到押匯銀行寄來之提單正本,而進口商
                             先收到由出口商寄來之一份海運提單正本,或隨機送達之空運提

                             單正本時,可申請銀行於提單背書轉讓後交進口商提貨,稱為副
                             提單背書。

                          3. 應注意事項:
                             (1) 進出口商約定以 D/A、D/P 之交易方式買賣貨物,因銀行並無

                                開發信用狀,所以無法確定日後單據是否一定會寄達,故銀
                                行辦理 D/A、D/P 案下之擔保提貨前,應要求客戶 (進口商)

                                先依一般授信程序申請額度,銀行經審可後始得辦理擔保提
                                貨或副提單背書。

                             (2)  信用狀中若規定可將部分正式提單由出口商逕寄進口商,或
                                信用狀中規定以航空或郵政遞運者,進口商均可申請副提單

                                背書。辦理副提單背書或擔保提貨後,進口商及銀行即喪失
                                對該筆信用狀拒付之權利,如擔保提貨之貨品較正式單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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