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7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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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 UCP (ICC Uniform Customs &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Pub.No.600, 2006) 規範的擔保信用狀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4. 保證責任之解除
(1) 保證函內明確記載有效日期的年、月、日者,下列三種情況
可以解除保證責任:
保證函正本退還時,當然解除保證責任。
有效期限的基準日在國外者,期限後一個月得解除保證責
任,惟宜先以電報查詢國外通知銀行。
掌握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債務人已償還債務,或保證的理
由消滅時,可以解除保證責任。
(2) 保證函內未明確記載有效日期的年、月、日者,在下列三種
情況下解除保證責任:
保證函正本退還時。
以書面照會國外通匯銀行,經國外通匯銀行回信確認時。
掌握有充分可靠的證據,證明債務人已償還債務,或保證
的理由消滅時。
(3) 如銀行以背書方式代替保證函者,應俟該背書票據收回作廢
後,始可解除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