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4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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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D/P、D/A、O/A 貸款,並非透過銀行開發「信用狀」,而是
出口商先將貨物裝船出口後,再將提單、商業發票、保險單
等文件交由銀行以 D/A、D/P 方式託收,或將提單等單據直
接寄予進口商 (O/A);進口商為償還上述有關之款項而向銀
行申請融資,融資之款項應直接匯給出口商。
(三)進口機器設備資金貸款
1. 意義:是指為協助國內廠商提升技術水準,改善生產設備或從事
新投資,銀行就其進口設備所需之中長期資金給予融通,於國外
供應商辦理出口押匯時,由銀行墊借外幣,與客戶約定分若干期
結匯償還。
2. 額度:一般以進口設備價款之七成為原則。
3. 期限:原則上以不超過七年,每半年為一期平均攤還,寬限期(只
還息不還本) 以不超過二年為原則。
4. 利率:按資金成本加碼計息。
5. 擔保品:原則上借款人應將有關進口之設備全部作為本貸款之擔
保品。
6. 還款財源:主要為營運所獲之稅後淨利及保留於企業之現金,如
折舊。
(四)外幣保證
銀行以其「信用」功能介入客戶與第三人間,為其交易行為擔
保,稱為「保證」,保證內容涉及外幣者稱為「外幣保證」。外幣保
證實務上歸屬進口業務,為間接授信項目,一般以「擔保信用狀」和
「保證函」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