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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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關,通不了關,當然無法裝船取得提單,押匯必然會發生
                                      問題。

                                2. 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方面—適法成立之境外法人
                                  (1)  境外法人: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但經中華民國認

                                      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分支機構不在其內。故外國公司及
                                      本國公司之國外分支機構可以算是境外法人,但外國公司之
                                      在台分公司則不算境外法人。

                                  (2)  境外公司未被取消:境外公司若未繳規費,則公司會被取

                                      消。如果要恢復此公司,則需補繳中止期間之規費及罰款,
                                      並需額外繳交手續費即可,惟中止繳費期間最久不得超過十
                                      年。


                             (三)外匯授信風險


                                  外匯授信和國內授信在本質上並無不同,惟因國際貿易涉及二國
                             以上之交易行為,其風險較國內貿易多樣,所以外匯授信之風險也比

                             國內授信來得多,其風險包括:信用風險、資金流動性風險、國家風
                             險、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及國外法律習慣之風險。因此,銀行辦理外

                             匯授信時,應較國內授信嚴謹,才能降低風險,確保銀行之債權。





                                                            出口授信





                                  出口授信最主要為出口外銷貸款,係金融機構為配合政府外銷政
                             策,協助國內廠商資金週轉,增強其在國際市場之競爭力,於裝船前
                             或裝船後至收回貨款前,申請之短期週轉金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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