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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8 條第 1 項。
OT
OT:政府出資興建的設施,收取權利金,或是支付維持費用,而委託
民間機構營運 Operate,若干年後,再交還 Transfer 使用管理權給政府。溪
頭台大賓館、阿里山鐵路等都是 OT 的案例。
BT
BT:民間先出資興建 Built,於收取興建費用及應計利潤之後,移轉
Transfer 產權給政府。
ROT
ROT:就 是 Rehabilitate- Operate- Transfer 經營權 。或用 (Rent-
Operate - Transfer) 。 亦有用 L.R.O.T.(Lease - Renovate - Operate -
Transfer)。其意思:租用 (更新)-營運-移轉。即由政府委託民間機構,
或由民間機構向政府租賃現有設施,予以擴建、整建後並為營運;營運期
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法源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簡稱:促參法),第 8 條第 4
項。
1. 高速公路休息站之經營權:南仁湖企業、新東陽、統一超商、殷商
企業等,也都有標到經營權。福隆海水浴場是一件 ROT 加 BOT 之
案例。
2. 福隆海水浴場案:因為需求無法以一種模式來達成,故以 ROT+
BOT 二種模式共同使用。
(1) ROT 部分:
福隆海水浴場目前已經存在現有建築物,停車場...等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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