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2 - 銀行授信策略-經驗傳授與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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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按季分期平均攤還,但憑工程合約辦理者,不受前開分
期攤還方式之限制。
建築業者辦理中期週轉融資及資本性支出融資,其償還方
式得不受 a.b.二目之限制,由各承貸金融機構依總行核貸
作業規定辦理。
c. 資本性支出融資:對企業因購置機器、設備、土地、廠房
及營業場所等資本性支出 (含資本化之修繕費用)需要而辦
理之融資。
依計畫完成所需時間及申請企業財務狀況核定之,最長不
得超過十年,寬限期最長二年。惟企業提供廠房及其土地
等不動產為擔保品之資本性支出融資,其借款期限得不受
十年之限制,由承貸金融機構視個案決定之。
(丙) 每一企業貸款額度:按企業實際需要、承貸金融機構及財團
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以下簡稱信保基金)相關規定辦
理。
(丁) 擔保條件:依各承貸金融機構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如有擔
保品不足,得依信保基金訂定之「振興經濟非中小企業專案
貸款信用保證要點」有關規定辦理。本專案保證額度不併入
其他信用保證額度計算,並訂定上限規範如下:
a. 短、中期週轉融資:每一企業融資餘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六
千萬元。
b. 資本性支出融資:每一企業融資總餘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
億元。
(戊) 信用保證成數:信用保證成數最高為貸款額度之七成 (限新
貸,借新還舊貸款不予保證)。
(6) 金融機構辦理本項專案貸款應注意借款企業資金用途之允當性。
借款企業應出具資金不得流出境外之承諾切結書。惟資金如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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