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4 - 銀行授信策略-經驗傳授與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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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製期間自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止,預算編製不

                       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第三
                       十七條補助地方事項及經費負擔規定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

                       第五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



                            政府各種基金貸款

                          1.  行政院國發基金 (提供 1/4 資金)


                            (1)  輔導中小企業升級貸款
                            (2)  振興傳統產業優惠貸款

                            (3)  購置自動化機器優惠貸款
                            (4)  民營事業污染防治設備低利貸款
                            (5)  協助企業併購專案融資

                            (6)  海外投資融資貸款 (行政院開發基金提供2/3資金)
                            (7)  機器設備輸出融資貸款 (行政院開發基金提供2/3資金)


                          2.  行政院經建會 (中美基金提供 1/3 資金)

                            促進東部地區產業優惠貸款


                          3.  中華郵政公司

                            (1)  協助中小企業紮根專案貸款

                            (2)  數位內容產業及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
                            (3)  建構研發環境優惠貸款
                            (4)  推動航空工業發展優惠貸款

                            (5)  流通服務業優惠貸款
                            (6)  發展地方產業專案貸款

                            (7)  台商回臺投資專案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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