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5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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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稱因其生意不佳,倉庫無地方可放置貨物,希望延緩
電放及付款時間,惟 2、3 個月後,被告卻稱貨未運至義大利
那不勒斯港 (NAPLES),並以此為由拒絕付款。經查船運公司
因那不勒 斯港口罷 工而逕自 將貨物運 至北部熱 那亞 港
(Genova),當時義大利因大陸仿冒嚴重特別嚴格檢查,致被
告無法領貨。
[爭議事件]
運送貨櫃遭義大利海關扣留,光碟片侵害 Philip 之專利
權,遭義大利法院扣押沒收。
依 Incoterms FOB , 貨物在買 方 指定裝 運港越過 船 舷
(ship's rail) 時,即屬賣方交貨予買方。自該時點起買方承擔
貨物滅失或毀損的一切風險。賣方是否已交貨?本案買方應否
承擔貨物滅失或毀損的一切風險?
[兩造之主張]
賣方主張:因兩造係約定「FOB 香港」之條件,系爭貨
物運送至香港即已履行交貨義務,其後續運送之風險及費用均
由買方自行負擔。
買 方主張: 賣方之給 付,侵害 Philip 公 司專利之 光碟
片,構成給付不完全。賣方出貨單之付款方式為貨到義大利港
通知買方電匯後電放貨物,本件系爭貨物未抵達目的港即遭扣
押或沒收,無法電放貨物,買方亦未提出通知電放貨物之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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