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4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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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已將貨物於裝載港 Hong Kong 裝上船舶,且貨物在
買方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 (ship's rail),貨物運抵義大利目的
港後被該國海關扣押。
1. 賣方是否已交貨?
2. 本案貨物在買方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買方應否承擔
貨物滅失或毀損的一切風險?
[相關議題]
貨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係指偶然或意外事件所致,係指不
可歸責於買賣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而發生滅失或毀損。
[訴訟金額及當事人]
訴訟金額:系爭買賣價金總計 15,999,631 元。
上訴人:S 公司 (賣方),台灣光碟片供應商。
被上訴人:B 公司 (買方)
[交易事實]
S 公司 (賣方) 係台灣光碟片供應商。台灣產製光碟片直
接銷往歐洲,有遭相關當局課傾銷稅之慮,故基於節省反傾銷
稅 之 考量, 遂 約定賣 方 需先以 FOB 交 易 條 件將貨 物 運至香
港,待貨物取得香港產地證明後,再由賣方將貨物運至義大利
指定港口,於買方付款後始行放貨,買賣契約作如此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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