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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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第 1 節  出口託收相關疑難問題



















                           本公司以 D/P 為付款方式,出口 Yarn (紗)  一批至中南美洲某國,價

                       值約 6 萬餘元,因進口商拒絕付款,進口國之代收銀行將原運送單據
                       (Shipping Document)  正本全套悉數退回,本公司前往船務公司辦理退

                       運,方知該貨已被提走,經多次交涉,船務公司 (運送人)  以進口國之海
                       商法規定「貨物應存放該國海關倉庫備提」無法收回提單正本為託辭

                       「拒不賠償」,經多年交涉,船務公司僅同意依台灣海商法第 114 條第 2
                       項規定「按一件 9,000 元計算」賠償,本公司受損嚴重。有何索賠方法,

                       請告知。




                           貴公司與運送人之糾紛事件,顯與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82 年度台再字

                       第 131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類似,茲將該案判決原文提供參考,俾利訴
                       追。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二年度台再字第 13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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