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P. 322

31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5)  經公示催告程序及除權判決宣告提單無效後,聲請人檢附法
                                   院除權判決書,以便辦理換發新提單。

                              2. 若急需先得提貨之情形:
                                (1)  一般船務公司在未辦妥除權判決前先行提貨,都要求提供足

                                   額的擔保品 (各船務公司要求不同)  或銀行之保證函,經確
                                   認該批船貨尚未有第三人具領後,先行補發新提單供進口商

                                   提貨。
                                (2) 辦理上述掛失止付之手續。

                                (3)  經取得法院除權判決書後,向船公司或船務代理公司換回先
                                   前提供之擔保品或銀行之保證函。

                       (二)電報放貨

                              所謂電報放貨即出口商 (託運人),在貨物交運後,請出口地之運
                              送人 (船公司)  以電報要求進口地之船務代理人,在不交付提單之
                              情形下交付託運之貨物給受貨人,為了保障貨物相關所有人 (進出

                              口商)  之權益,並維護運送人之權益起見,在辦理「電報放貨」時

                              出、進口商須分別在出進口地辦理下列手續:
                              1.  出口商方面-在出口地交運貨物領取全套提單正本後,要求運
                                送人電報放貨的流程。

                                (1) 繳回全套 (Full Set) 提單。

                                (2)  備妥切結書:表明其所交運之貨物因時間倉促,為爭取提貨
                                   時效,委請運送人 (船公司)  拍發電報通知目的港總分支機

                                   構或其代理人,將其貨物交給提單上所指定之收貨人。
                                (3) 運送人 (船公司) 接下電報放貨申請書,並審查申請書及申請

                                   文件內容無誤後,以電傳方式通知目的港之分支機構或其代
                                   理人。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