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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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請時之批示條件,諸如徵提還款本票或辦妥物權設定,如屬
D/P、D/A 時,必須申請擔保提貨保證之額度,在額度內及
批示條件下 D/P 時,繳付全額貨款及費用,在 D/A 時,徵
提還款本票。
(3) 開狀銀行或保證銀行交付擔保提貨書,擔保提貨書經保證銀
行有權簽章人簽發後,保證銀行留存擔保提貨書副本、商業
發票及有關單據各一份外,將擔保提貨書正本、商業發票、
輸入許可證 (免簽證貨品者無) 及有關單據等交還進口商持
往報關、提貨。
(4) 開狀銀行或保證銀行一接到押匯銀行或委託銀行送來之貨運
單據正本,後將提單正本經有權簽字人簽字,並添附「擔保
提貨解除通知書」後,以掛號郵寄給航運公司,換回先前簽
發之擔保提貨書,以解除保證責任。
綜合上述,進口商向保證銀行 (進口地之銀行) 辦妥擔保提貨手
續後,保證銀行在 O/A 之付款方式下即有下列二種義務:
1. 對出口商而言:保證銀行對出口商有付款保證之責任。
2. 對航運公司而言:有義務將貨物交付貨物所有人,若有任何錯誤,
保證銀行擔負其責任,為免除其責任,事後收到提單正本後,將
提單寄交航運公司換回擔保提貨書,以解除其責任。
由於,以 O/A 為付款條件,本為出口商對進口商之「賒銷放
帳」,當保證銀行應允辦理擔保提貨後,變成保證銀行對出口商保
證付款,且提單之受貨人若非為保證銀行時,提單正本在保證銀行
無法掌握之雙重情形下,進口地之銀行當然拒絕受理進口商辦理
「擔保提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