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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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進口押匯及擔保提貨相關疑難問題  309






                             二、在進口商無法辦理擔保提貨之情形下,為儘速能領取到埠之貨物,
                                  筆者建議以 (一) 申請補發新提單及 (二) 電報放貨方式等二種方式處

                                  理。
                             (一)申請補發新提單

                                    依民事訴訟法第 539 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
                                    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因海運提單係得

                                    依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時權利人自得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
                                    法院為公示催告裁定後,於申報權利期間內,如無人申報權利

                                    者,公告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三個月內聲請法院為
                                    除權判決,以宣告該提單無效 (參閱民事訴訟法第 540 條及第 564

                                    條規定)  經除權判決後,聲請人對於依證券負有義務之人 (發行提

                                    單之船公司或其船務代理行)  即得主張證券上之權利 (參閱民事訴
                                    訟法第 565 條第一項規定)。據此為解決來函之問題,需由貴公司
                                    出面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依一般手續申請掛失止付後,經公示催告程序,於取得除權判

                                      決書補發新提單提貨:
                                      (1)  貴公司以合法提單持有人之身分 (由開狀銀行出具提單已背

                                          書轉讓予進口商之聲明書)  向原發行提單之船公司或其在台
                                          灣之代理公司具文聲明提單遺失。

                                      (2)  向本案管轄之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及對船務公司或其代理公司
                                          聲請禁止提貨命令。

                                      (3)  聲請人以法院收件收據及聲請禁止提貨命令聲請狀副本,送
                                          交船公司或其船務代理公司。

                                      (4)  前項公示催告經裁定後,聲請人將登載該公示催告裁定之報
                                          紙送船務公司或其船務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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