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P. 316
30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來函所詢,開狀銀行在拒付前早已辦妥「擔保提貨」照理開狀銀行
不應以押匯文件有瑕疵之理由拒付,但以本件開狀銀行拒付後,貴公司
與買方協商同意先付 60%之條件下接受第一次押匯,開狀銀行已取得正
本提單,可以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行換開先前已簽署之保證書,解除保證
責任,貴公司第二次押匯時,欠缺「檢驗報告書」與第一次押匯之提單
無關,開狀銀行可以拒付。
二、L/C 係國際貿易付款方式之一種,依 UCP600 第 7 條之規定,開狀銀
行在受益人提示之貨運單據符合 L/C 之規定下保證付款之一種文
書,第二次貴公司提示文件欠缺「檢驗報告書」之情形下,當然開
狀銀行可以不付款,故貴公司僅能依買賣契約向進口商催討或訴訟
求償。
本工廠需料甚殷,仍憑出口商傳真之文件影本向開狀銀行申請辦理
「擔保提貨」,而且,原出口商傳真之商業發票金額係在信用狀金額內
但事後國外寄來之押匯單據,卻發現金額超押情形 (即商業發票超過信用
狀金額)。請問:
1. 本公司可否以押匯單據瑕疵予以拒付?
2. 為防止日後發生類似情形,有何預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