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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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進口押匯及擔保提貨相關疑難問題  307






                                  或加工生產,往往要求開狀銀行或代收銀行簽發「擔保提貨書」
                                  (Indemnity and Guarantee Without Bill of Lading) 憑以持向航運公司

                                  或其航運代理人辦理提貨,或要求託運人 (出口商)  向航運公司申請
                                  改以「電報放貨」方式辦理提貨。此二種不同領貨方式對進口商而

                                  言雖然相同,但對出口商而言債權確保有待商榷。
                                  其取貨手續之差異敘述如後:

                             (一)擔保提貨方面
                                    1. 出口商備妥貨運單據影本 (Non-Negotiable Copy) 傳真或快遞給

                                      進口商。
                                    2. 進口商備妥下列文件:

                                      (1)  擔保提貨申請書一份,其簽章與廠商印鑑卡或借款契約書需
                                          相符合。

                                      (2)  擔保提貨書 (Standard Form of  Undertaking  to be Given  by
                                          Cargo Owners in Return for Delivering Cargo Without

                                          Production of the Bill of Lading) 二份,表格向航運公司或其

                                          代理索取,並加蓋與廠商印鑑卡相同之印章。
                                      (3) 出口商提貨之貨運單據影本。
                                      (4) 輸入許可證 (免證貨品可免提供)。

                                    3. 開狀銀行或代收銀行 (託收時) 簽發擔保提貨書。

                                      (1)  將進口商所提出之擔保提貨申請書、擔保提貨書、商業發票
                                          副本、提單副本及輸入許可證,與原開發之信用狀內容,諸

                                          如裝載船名、起卸港口名稱、貨品名稱、信用狀號碼、嘜頭
                                          (Shipping Mark) 數量價值等項一一加以核對。

                                      (2)  如屬即期信用狀又有外幣墊款者,需由開狀銀行收回墊款本
                                          息,如屬遠期信用狀者墊款可暫緩收回,惟仍需辦妥授信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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