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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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進口押匯及擔保提貨相關疑難問題 311
2. 進口商方面-在進口地接獲運送人在目的港之分支機構或其代
理人之通知後,提示下列文件,辦理提貨。
(1) 出示提單所記載或電報所指示之受貨人之身分證明。
(2) 備妥切結書,內容言明本公司確實係電報指示之受貨人,貨
物領取後如有任何糾紛情事悉由進口商負責,概與目的港之
船公司或代理商無涉。
3. 目的港之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確認無誤後將小提單 (Delivery
Order) 交付進口商憑以向海關辦理報關及通關手續。
由於電報放貨必須全套提單交回運送人,在提單遺失之情況
下,可以請出口商提供足額之擔保品 (諸如公債、定存單等) 供
發行提單之船公司抵押,或覓一銀行向船公司出具保證書 (內容
如附件)。
三、為避免日後善意第三者提示已遺失之提單並主張權利建議應作防範
措施:
1. 向地方法院辦理掛失提單之手續並作成除權判決,杜絕後患。
2. 將提單遺失之情形告知船公司轉知其進口地之代理人,並副知進
口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