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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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去年 10 月初,本公司以 O/A 為付款條件由上海出口聖誕禮品乙批,

                       約 2 萬餘美元到澳洲雪梨,裝船後本公司立即將全套提單以航空掛號方
                       式寄交澳洲進口商,提單上之 Shipper 為本公司,受貨人 (Consignee)  為

                       進口商,10 月中旬船已到埠,但進口商遲遲未收到提單,因進口商需貨
                       甚殷,本公司建議進口商委請進口地之往來銀行出具「擔保提貨書」辦

                       理擔保提貨,但為進口地之銀行拒絕,請問:
                           1. 進口地之銀行拒絕出具擔保提貨書之理由安在?

                           2. 若提單遺失或在提單未尋獲前,進口商急於提貨,有何補救措施?
                           3. 有何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在運輸實務上,以 L/C 或 D/P、D/A 為付款方式出口貨物時,進口商
                           前往航運公司提貨前,通常應到開狀銀行 (Issuing Bank) 或代收銀行

                           (Collection Bank) 領取運送單據 (Transport Document) 後,始能辦理

                           提貨手續,惟今國際航運發達,貨物運往較近之地區如香港、日
                           本、韓國、菲律賓、新加坡等國貨物,或距離較遠的國家,但出口

                           商提前發貨或遲延押匯或託收之情形,導致貨品業已到埠而運送單
                           據正本尚未寄達開狀銀行或代收銀行之情事發生。在此情形下,進

                           口商為了要節省船舶延滯費、海關倉儲費、或因急需提取貨品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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