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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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進口押匯及擔保提貨相關疑難問題 301
沒有責任嗎?有何補救措施?
一、以開發信用狀之方式辦理進口貨品時,進口商前往航運公司提貨
前 ,在正常 情形下, 應至開狀 銀行領取 貨運單據 (Shipping
Documents) 後,始能辦理提貨手續,惟今國際航運發達,從距離較
近之地區如香港、日本進口貨物時有貨品已到埠,而其進口之正本
貨運單據尚未寄達開狀銀行情事,在此情形下,進口商為了節省船
舶滯延費,海關倉儲費或因急需提取貨品應市或加工生產,往往要
求開狀銀行簽發「擔保提貨書」(Indemnity and Guarantee Delivery
Without Bill of Lading),憑以持往航運公司或其航運代理人辦理提
貨。
有關開狀銀行簽發擔保提貨書及換回擔保提貨之手續,請參照案例 1
解析一~三說明。
從擔保提貨作業過程中得知,「擔保提貨書」係開狀銀行 (保證銀行)
向航運公司或其代理行簽具之保證書,開狀銀行 (保證銀行) 未以正本提
單換回「擔保提貨書」前,保證銀行仍負有保證責任,據此,進口商辦
理擔保提貨後,押匯銀行寄來之貨運單據表面顯示彼此抵觸者,或表面
所示與信用狀條件不符而予拒付時,依據 UCP600 第 16 條 c 項之規定須
通知押匯銀行,並敘明該等單據正留候提示人處置,或是退還提示人。
由於單據正留候提示人處置或退還提示人,開狀銀行 (保證銀行) 便無法
持提單正本向航運公司或其代理人換回擔保提貨書,保證責任便無法解
除,日後提單權利人予向航運公司執行提貨之權利領取貨物時,航運公
司或其代理人必然依據「擔保提貨書」之擔保內容 (如附件一、二) 轉向
開狀銀行 (保證銀行) 請求賠償,所以在擔保提貨實務上,開狀銀行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