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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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進口押匯及擔保提貨相關疑難問題  301






                                    沒有責任嗎?有何補救措施?




                             一、以開發信用狀之方式辦理進口貨品時,進口商前往航運公司提貨

                                  前 ,在正常 情形下, 應至開狀 銀行領取 貨運單據  (Shipping
                                  Documents)  後,始能辦理提貨手續,惟今國際航運發達,從距離較

                                  近之地區如香港、日本進口貨物時有貨品已到埠,而其進口之正本
                                  貨運單據尚未寄達開狀銀行情事,在此情形下,進口商為了節省船

                                  舶滯延費,海關倉儲費或因急需提取貨品應市或加工生產,往往要
                                  求開狀銀行簽發「擔保提貨書」(Indemnity and Guarantee  Delivery

                                  Without Bill of Lading),憑以持往航運公司或其航運代理人辦理提
                                  貨。

                                  有關開狀銀行簽發擔保提貨書及換回擔保提貨之手續,請參照案例 1
                             解析一~三說明。

                                  從擔保提貨作業過程中得知,「擔保提貨書」係開狀銀行 (保證銀行)

                             向航運公司或其代理行簽具之保證書,開狀銀行 (保證銀行)  未以正本提
                             單換回「擔保提貨書」前,保證銀行仍負有保證責任,據此,進口商辦

                             理擔保提貨後,押匯銀行寄來之貨運單據表面顯示彼此抵觸者,或表面
                             所示與信用狀條件不符而予拒付時,依據 UCP600 第 16 條 c 項之規定須

                             通知押匯銀行,並敘明該等單據正留候提示人處置,或是退還提示人。
                             由於單據正留候提示人處置或退還提示人,開狀銀行 (保證銀行)  便無法

                             持提單正本向航運公司或其代理人換回擔保提貨書,保證責任便無法解
                             除,日後提單權利人予向航運公司執行提貨之權利領取貨物時,航運公

                             司或其代理人必然依據「擔保提貨書」之擔保內容 (如附件一、二)  轉向
                             開狀銀行 (保證銀行)  請求賠償,所以在擔保提貨實務上,開狀銀行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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