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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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單) 要求背書,憑以持往航運公司或其航運代理人辦理提貨。
茲將辦理「擔保提貨」及「副提單背書」之手續分別簡述如下:
一、擔保提貨
請參照案例 1 解析一~三說明。
二、副提單背書
(DUPLICATE BILL OF LADING ENDORSED BY BANKER), 係進口
商為避免押匯文件傳遞遲延、耽誤提貨,遂於申請開發信用狀時,洽請
開狀銀行在信用狀中規定三分之一套之提單,逕寄進口商,此項提單又
稱為「副提單」,其餘之三分之二套提單由出口商持向押匯銀行辦理押
匯,開狀銀行為保障其債權,必然在信用狀上規定提單之受貨人指名為
開狀銀行,進口商收到三分之一套提單後,填具副提單申請書 (如附件)
繳清應付之款項後,開狀銀行在提單背面簽名背書,進口商憑此經背書
之三分之一套提單向船公司換領小提單 (DELIVERY ORDER,簡稱 D/O)
辦理進口報關提貨手續。
「擔保提貨」與「副提單背書」在銀行作業處理手續相同,唯一不
同的是在「副提單背書」時銀行不再簽署「擔保提貨書」以副提單
(DUPLICATE B/L) 代替,副提單原係有效之全套正本之一,向船公司領
貨後,另外兩份提單已喪失權利 (海商法 103 條 1 項),據此,押匯銀行
送來之三分之二套提單亦無須再繳還船公司換回「副提單」。
三、提單 (BILL OF LADING) 的法律性質與功能
(一)提單的法律性質
1. 提單為要式證券:提單有一定的格式和內容,必須記載法定事
項,才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提單為要式證券。
2. 提單為文義證券:提單是運送人和託運人間協議運送條件的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