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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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進口押匯及擔保提貨相關疑難問題 293
保提貨書」(Indemnity and Guarantee Delivery Without Bill of Lading),憑
以持往航運公司或其航運代理人辦理提貨。
茲將開狀銀行簽發擔保提貨書及換回擔保提貨之手續簡述如下:
一、進口商應備妥下列文件:
1. 擔保提貨申請書一份,其簽章需與輸入許可證或借款契約相符。
2. 擔保提貨書 (Standard form of Undertaking to be Given by Cargo
Owners in Return for Delivering Cargo Without Production of the
Bills of Lading) 二份:表格向航運公司索取,並加蓋與輸入許可
證或進出口商印鑑卡相同之印鑑。
3. 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 副本 (份數視客戶之需要而定)。
4. 輸入許可證 (免證者免附)。
5. 提單副本 (Non-Negotiable Copy) 乙份。
二、開狀銀行簽發擔保提貨書:
1. 將開狀申請人所提出之擔保提貨申請書、擔保提貨書、商業發票
副本、提單副本及輸入許可證等文件,與原開發之信用狀內容,
諸如裝載船名,起卸港口名稱、貨品名稱、信用狀號碼、嘜頭
(Shipping Mark) 提單號碼、數量價值等項一一加以核對。
2. 如屬即期信用狀又有外幣墊款者,需由開狀銀行收回墊款本息,
也屬遠期信用狀者墊款可暫緩收回,惟仍需辦妥授信時之批示條
件,諸如徵提還款本票或辦妥物權設定後簽發擔保提貨書。
3. 開狀銀行 (保證銀行) 交付擔保提貨書:擔保提貨書經於保證銀行
有權簽章人簽發後,保證銀行留存擔保提貨書副本、商業發票,
及有關單據各乙份外,將擔保提貨書正本、商業發票、輸入許可
證,及有關單據交還給開狀申請人持以報關,提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