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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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進口押匯及擔保提貨相關疑難問題 295
往來已久的優良客戶,委由本行開立信用狀到國外購買原料,為避
免押匯文件轉遞遲延,耽誤提貨,開狀時在信用狀規定三分之一套正本
提單 (受貨人為本行) 逕寄進口商,日前該公司在本行辦理「副提單背
書」後,在歸途中不慎遺失,因工廠需料甚殷,要求本行以辦理「擔保
提貨」請問:
1. 已辦妥「副提單背書」後可否再出具「擔保提貨書」?
2. 若可辦理,有何應注意事項?
要答覆來函問題之前,應先瞭解下列問題:
「擔保提貨」與「副提單背書」之差異性及提單之性質。
以開發信用狀方式辦理進口貨品時,進口商前往航運公司提貨前,
在正常情形下,應至開狀銀行領取貨運單據 (Shipping Documents) 後,始
能辦理提貨手續,惟今國際航運發達,從距離較近之地區如香港、日本
進口貨物時,當貨品已到埠,而其進口之正本貨運單據尚未由押匯銀行
寄達開狀銀行情事,於此,進口商為了節省船舶滯延費,海關倉儲費或
因急需提取貨品應市或加工生產,因而往往要求開狀銀行簽發「擔保提
貨書」(Indemnity and Guarantee Delivery Without Bill of Lading),或進口
商持受貨人為開狀銀行之三分之一套提單 (DUPLICATE B/C,又稱副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