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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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三、開狀銀行 (保證銀行)  換回擔保提貨書解除保證責任:開狀銀行俟接
                           到押匯銀行送來之貨運單據正本,即將提單正本經有權簽字人簽

                           字,並添附「擔保提貨解除通知書」後,以掛號郵寄給航運公司,
                           換回先前簽發之擔保提貨書,以解除保證責任。

                            從上述辦理「擔保提貨」之手續過程中,我們可以瞭解,保證銀行
                            要簽發擔保提貨書時必須要考慮下列三個因素:

                            1.  擔保提貨申請人 (進口商)  在開狀銀行是否有授信額度:因擔保提
                              貨對保證銀行而言有授信之風險,保證銀行通常在 L/C 之額度

                              下,或另申請保證金額之額度內才同意辦理。
                            2.  誰是提單上之受貨人:由於提單為有價證券,提單上之受貨人就

                              是貨物之所有權人,當然受貨人才有權利簽具「擔保提貨書」。

                            3.  簽發擔保提貨書後,保證銀行能否順利取回提單正本,換回「擔
                              保提貨書」以解除其責任。

                           據此,由於第一筆信用狀係由甲銀行所開立,提單受貨人為甲銀

                       行,甲銀行在授信額度內辦理「擔保提貨」,日後押匯銀行求償時,必
                       然會依 L/C 之規定,將提單正本寄至甲銀行,在換回「擔保提貨書」無

                       慮情形下,當然甲銀行同意辦理擔保提貨,但第二筆信用狀係另由乙銀
                       行所開,在非甲銀行之授信額度下,雖提單之受貨人仍為甲銀行,但日

                       後押匯銀行以乙銀行所開立之信用狀押匯時,提單必然寄回乙銀行非由
                       甲銀行所能掌握,當然甲銀行不願接受「擔保提貨」。

                           在此情形下,為順利取得貨物,建議貴公司將此情形告知 L/C 之受

                       益人 (出口商)  儘速更正第二筆 L/C 提單之受貨人為乙銀行後,將提單影
                       本 FAX 到貴公司,向乙銀行申請辦理擔保提貨。或以電報放貨之方式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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