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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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第 2 節 擔保提貨及副提單背書相關疑難問題
本公司委由國內某甲外匯銀行開立信用狀 30 萬美元到日本採購特殊
鋼材,後又追加 20 萬美元,因本公司在甲銀行進口開狀額度用滿,追加
採購之部分另委由乙銀行開狀,依據出口商傳真之裝船通知 (Shipping
Advice) 得知貨已到埠,因本司需貨甚殷,擬辦理擔保提貨時才發現到出
口商裝貨時將第二筆提單之受貨人誤植為甲銀行,因第一筆信用狀由甲
銀行所開立,提單受貨人為甲銀行,故甲銀行願意辦理「擔保提貨」,
但第二筆信用狀由乙銀行所開立,甲銀行則不願辦理擔保提貨,但第二
筆提單受貨人因換為甲銀行,請問要如何處理,才能取得貨物?
在開發信用狀之方式辦理進口貨品時,進口商前往航運公司提貨
前,在正常情形下,應至開狀銀行領取貨運單據 (Shipping Documents)
後,始能辦理提貨手續,惟今國際航運發達,從距離較近之地區如香
港、日本進口貨物時,當貨品已到埠,而其進口之正本貨運單據尚未寄
達開狀銀行情事,在此情形下,進口商為了節省船舶滯延費、海關倉儲
費或因急需提取貨品應市或加工生產,因而往往要求開狀銀行簽發「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