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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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副提單 (DUPLICATE B/L)  若受貨人 (CONSIGNEE)  以 TO ORDER
                       OF ISSUING BANK 方式記載時,經開狀銀行背書給開狀申請人 (進口商)

                       後,開狀申請人為合法持有人,開狀銀行已喪失提單上之權利,當然無
                       辦理「擔保提貨」之義務,進口商若欲主張貨物權利,須依民事訴訟法

                       第 539 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
                       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因海運提單係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時

                       權利人自得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法院為公示催告裁定後,於申報權
                       利期間內,如無人申報權利者,公告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三個月內聲請法院為除權判決,以宣告該提單無效 (參閱民事訴訟法第
                       540 條及第 564 條規定)  經除權判決後,聲請人對於依證券負有義務之人

                       (發行提單之船公司或其船務代理行)  即得主張證券上之權利 (參閱民事訴

                       訟法第 565 條第一項規定)。據此為解決來函之問題,需由進口商出面依
                       下列方式辦理。
                       (一)依一般手續申請掛失止付後,經公示催告程序,於取得除權判決

                              書補發新提單提貨:

                              1. 貴公司以合法提單持有人之身分 (由開狀銀行出具提單已背書轉
                                讓予進口商之聲明書) 向原發行提單之船公司或其在台灣之代理
                                公司具文聲明提單遺失。

                              2.  向本案管轄之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及對船務公司或其代理公司聲

                                請禁止提貨命令。
                              3.  聲請人以法院收件收據及聲請禁止提貨命令聲請狀副本,送交

                                船公司或其船務代理公司。
                              4.  前項公告催告經裁定後,聲請人將登載該公示催告裁定之報紙

                                送船務公司或其船務代理公司。
                              5.  經公示催告程序及除權判決宣告提單無效後,聲請人檢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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