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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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香港,再從香港轉運至買方指定的港口。故提單之起運港並非台
                                灣的港口,因此押匯銀行甚難查證貨物有無真正出口。

                             (3) 注意寄單之時效:提單及其他證明文件在大陸之取得,倘郵遞如不
                                謹慎處理,台灣押匯銀行審單時,如發現單據有瑕疵需要補正

                                時,因單證係大陸所簽發,有緩不濟急之現象,導致信用狀之過
                                期或遲延提示之問題。


                       (二)境外公司在 OBU 往來操作三角貿易風險,因我國法令規定與外國不
                             同,舉例說明如下:


                            1.  法人人格:我國公司經登記設立後,未申請停業、破產宣告或依法

                              受處分外,公司法人資格存在,但境外公司 (BVI,開曼等),公司年

                              費未繳、公司遭除名、失去法人人格、借款人不存在,銀行亦無法
                              對保證人執行保證債務。
                            2. 董事資格是否符合:現任董事 (法人代表)  是否變更?變更是否依法

                              定程序辦理,是否經授權?境外公司的設立,係由註冊代理人任命

                              第一任董事,爾後董事的重新任命及解任,可由董事為之或股東為
                              之,董事為境外公司的法定代理人,若銀行授信予無權代理人,其
                              債不及於公司。


                               在我國境外公司,大部分由代辦人協助申請設立,設立後轉換董事
                           時,有代辦人自行轉換董事並幫客戶出具文書來證明董事資格,而所有

                           轉換董事文件記錄僅存放於代辦者之抽屜中,並非實際送到註冊代理人

                           辦理變更登記,董事名冊未於更新,董事資格發生了問題,借款手續亦
                           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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