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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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三角貿易 351
1. 買賣雙方是否為關係企業?
2. 買方忘了保險怎麼辦?
3. 保證金要多少,付款期間 Sight Usance,Usance 要多少天?
4. 如 L/C 之價格條件為 FOB 台灣,進口開狀要加保馬來西亞→台灣。
5. 進口國之特殊規定:諸如 UL,黑名單。
6. 出口地是否有船到進口地。
三、特殊型三角貿易之風險
(一)大陸出口,台灣押匯
所謂「大陸出口、台灣押匯」,是指台灣廠商把在大陸加工的成品出
口,銷往美國等第三地區,雖然單據上記載的出口港是大陸地區港口,但該
信用狀可以直接在台灣的外匯指定銀行押匯,不必透過香港的銀行。
1. 大陸出口,台灣押匯交易方式有三:
(1) 三角貿易:純仲介交易,並無加工之過程。
(2) 第三地區提供原料,委託大陸加工。
(3) 台灣提供原料委託大陸加工;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加工。
2. 辦理押匯應注意事項:
(1) 提單 (B/L)、產地證明 (form A) 及檢驗證明 (Inspection certificate) 等
可能由大陸當地有關機關簽發,雖根據 UCP600 第 34 條規定:銀
行對任何單據之法律效力均不負責任,所以只要符合 L/C 規定
者,銀行即可受理押匯文件,不必介意單據發行者之合法性,但
發生拒付時貨物所有權之掌控值得商榷。
(2) 此種押匯,港口有可能是從大陸某一港口 (L/C 規定起運港口
Chinese port),直接運至買方指定的港口;亦有可能先由大陸運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