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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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四)中間貿易商以 L/C 賣出,L/C 買入,賣出 L/C 應作信用狀健康檢
                                 查,對開狀銀行信用不佳之銀行不予接受,對信用狀內容窒礙難

                                 行者應予修改。
                                 若以 D/P、D/A、O/A 方式賣出,以 L/C 方式買入,宜以

                                 FACTORING 或參與中國輸出入銀行保險方式規避風險。
                           (五)上述「其他條件之風險」,應審慎評估並作合理風險之規避。

                           (六)特殊三角貿易,境外公司宜請母公司作保證,並提供聯屬企業合
                                 併報表供資金流向之參考。

                           (七)作業實務風險之規避:
                                 1. 貨物品質不良之賠償:賣方以不良品質之貨物運交買方時,買

                                    方將向中間商請求賠償。因此中間商應在信用狀上規定貨物由

                                    國際上知名之公證公司或政府簽發之檢驗報告,或中間商在出
                                    口地實地檢驗之檢驗證明書。
                                 2. 貨物之滅失 (Loss)、短少 (Shortage)、短裝 (Short shipment)、短

                                    卸 (Short loading)  之賠償:中間商應自己購買保險,避免進口

                                    商保險,如發生上項損害情事,索賠在本國較為方便。
                                 3. 包裝不善 (Bad packing)、嘜頭不符 (Different mark)、遺漏 (No

                                    shipping mark)、消失 (Mark abliterated) 之賠償:此項係賣方之
                                    責任,買方將要求中間商賠償,因此中間商應調查賣方信用,

                                    並儘量利用檢驗制度。
                                 4. 運費以賣方負擔為原則,中間商不宜代墊運費。

                                 5. 遲延交貨 (delayed ship pment) 之賠償:賣方延遲交貨由中間商
                                    負責賠償,因此中間商與賣方之買賣合約應言明賠償責任。至

                                    於因船方之延誤,則可要求船公司賠償,為避免因中途轉運之
                                    延誤,應在信用狀上規定「禁止轉運  (Transhi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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