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P. 375
第八章 三角貿易 359
三、轉開信用狀之法律性質
中間商持 Master L/C 向銀行辦理轉開信用狀時,在作業上採進、出口雙
方獨立之原則,因國外開來購物之信用狀 (Master L/C) 與轉開出去之信用狀
(Back to Back L/C 或稱 Secondary L/C) 在法律上係屬各自分立之契約行為,
當 Secondary L/C 之開狀銀行收到供應商當地押匯銀行寄來符合 Secondary
L/C 要求之貨運單據 (Shopping Document),中間貿易商不得以單據不符
Master L/C 之條件為由拒絕付款。須知 Secondary L/C 之開狀銀行與 Master
L/C 之開狀銀行各自負有付款之責任,為規避開狀申請人之授信風險,事先
予以徵信調查,在核可之額度及授信條件下,始予同意辦理。在上述情形
下,對轉開信用狀之受益人而言,只要提示符合轉開信用狀之貨運單據,
Secondary L/C 之開狀銀行應予付款,不受 Master L/C 是否付款之影響,此乃
信用狀交易文義性及無因性之特質。據此,轉開信用狀之申請人必須在轉開
銀行持有授信額度始可開發。